烟台银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银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张掖市兄弟麦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683执157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张掖市兄弟麦芽有限责任公司,住甘肃省张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银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兄弟麦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和2022年6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股票、证券、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兄弟麦芽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甘GU××**(奥德赛牌)车辆一辆,登记于2014年;甘G××**(金杯牌)车辆一辆,登记于2012年。两辆车辆均年限过长,价值过低且在外地,法院不予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执行标的419948元,全部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