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522民初29号
申请人:***,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盛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满族自治县**镇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盛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盛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收**三江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1935元进行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对**盛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收**三江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1935元进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