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5民初3525号
原告:某某电气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设备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原告某某电气公司与被告某某设备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某某电气公司申请撤诉,并明确拒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电气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