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内蒙古耳高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4611号之四
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胡集街道桥港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夏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耳高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公忽洞道9号西部五金机电城10-118一层。
法定代表人:聂伟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耳高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以另行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救济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2元,减半收取计1126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146元,由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昌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 瑾
书 记 员 吉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