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23654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楼某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某乙,女,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经营场所杭州市上城区。
负责人:唐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翁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杭州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3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收取计275.75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