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桂0722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广西浦北县县城越州大道延长线容桂商贸城市场综合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722MB1A00423J。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邦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浦北县小江镇环秀路(环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31029733XJ(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宁市。 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被执行人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浦城管罚[2023]10号《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2月6日作出的浦城管罚[2023]10号《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1月22日接到《浦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的函》,该函称该单位在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北河社区发展生产项目在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将违法线索移交浦北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查处。 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1月22日进行立案,并于2022年11月24日日向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携相关资料到该局接受调查。经调查,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浦城管告[2023]第5号《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认为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在浦北县××路(明德幼儿园路口)建设的北河社区发展生产项目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已建成框架结构五层局楼六楼楼房,占地面积210.27㎡,总建筑面积1339.87㎡。该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拟对其该违法建设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并告知被处罚人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期限。该《告知书》于当日送达给***收执。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2023年2月6日,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浦城管罚[2023]10号《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了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1日,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出浦城管罚催字[2023]13号《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催告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如逾期不履行义务,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收到催告书后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至今没有履行相应义务。 本院认为,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浦城管罚[2023]10号《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并无不当。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申请执行前已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催告义务,在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浦城管罚[2023]10号《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浦城管罚[2023]10号《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具体执行内容如下:强制执行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