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722执87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同心一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31029733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浦北县。
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浦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722民初2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尚欠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定于2022年9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2023年2月28日前偿还30000元;二、***如果不按上述约定偿还借款,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就尚欠的借款本金全额申请执行,而且***需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15.4%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三、本案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1439元(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定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对经网络查控系统所查控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互联网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现场查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工商、车管所、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立案标的105970.4元,执行费1490元,本案债权尚余105970.4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49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桂0722执8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