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1民初86号
申请人:南通瑞德特种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2号光机电园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左德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南通市崇川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天勤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泰山路东坡休闲广场组团1#-1-201。
法定代表人:王雪兵。
本院在审理南通瑞德特种构件有限公司诉江苏天勤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通瑞德特种构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天勤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600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以保险金额为566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天勤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彦兵
书 记 员 王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