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81民初2849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乐陵市。
被告:山东盛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盛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