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盛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36号
申请人:山东盛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东路1118号董子文化街A区5号楼1-3层6号。
法定代表人:高雷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恒盛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吴盛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盛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盛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恒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00元,由申请人山东盛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范海洋
书 记 员  毕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