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储普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9811苏州中恒普瑞能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中储普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9811号之二 原告:苏州中恒普瑞能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2.5产业园G2幢19-20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储普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友新路178-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中恒普瑞能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中储普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苏州中恒普瑞能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中恒普瑞能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42元,由原告苏州中恒普瑞能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