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执636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964558118。
法定代表人:翁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华。
被执行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27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16059.86元。本院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3140元后,将剩余执行款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276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276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春 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欧阳庆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