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8080号
原告: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964558118。
法定代表人:翁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华兵,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华,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大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平吉大道平朗路万国城B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719038。
法定代表人:陈小燕。
原告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大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0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3240.86元(原告已预交),由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旭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