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4707号
原告: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华兵,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1。
原告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受理后,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福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洁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