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民初539号
原告: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8。
法定代表人:翁文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华兵,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鸿隆世纪广场四一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13。
法定代表人:庄某1。
原告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 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黎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