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海华润混凝土(铁山港)有限公司、广西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512民初611号 原告:北海华润混凝土(铁山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纬二路与经八路交界处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9130990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南大道北侧、北京路东天和花园F幢商住楼F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MT68YX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海华润混凝土(铁山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北海华润混凝土(铁山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华润混凝土(铁山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2.18元,减半收取计4721.09元,由原告北海华润混凝土(铁山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