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矿九0八环境地质有限公司

陕西地矿九0八环境地质有限公司、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3民初578-1号 申请人:渭南市聚凝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渭南市临渭区XX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05043604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地矿九0八环境地质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临潼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12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100号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89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渭南市聚凝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地矿九0八环境地质有限公司、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作出(2023)陕0503民初57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地矿九0八环境地质有限公司、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在429699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查封、冻结期限均为一年。陕西地矿九0八环境地质有限公司、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广东中盈达工程担保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保函编号:GDDB2306269766)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地矿九0八环境地质有限公司、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在429699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