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03执保263号
申请人渭南市聚凝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地矿九0八环境地质有限公司、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3)陕0503民初578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地矿九0八环境地质有限公司、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在429699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已实时冻结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343134.33元,冻结期限一年。现经保全查控后,由于账户资金不足,仅已完成部分标的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