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辖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铁路东安达集团院内**楼****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运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知民初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电运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知民初3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特别法,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都可以确定为广州市黄埔区,本案应移送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 窗体底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以上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属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范围,故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广电运通公司主张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确定管辖的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管辖的原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不相悖,原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侵权行为地确定本案管辖,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本案原告汉华易美公司已在多个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选择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对广电运通公司关于本案应当由广州互联网法院管辖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广电运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广电运通公司针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