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运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3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林路9、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世纪运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一期封关区内联检服务中心六层6028-09。 法定代表人:KEVINMA。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世纪运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35,69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系统反馈查询信息为无财产。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成 书 记 员 苏 理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