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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哈市执字第1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三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51544.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我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无可能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我院已将本案移交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三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