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哈市执字第1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三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51544.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我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无可能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我院已将本案移交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三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