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珐玛珈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金叶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广州珐玛珈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2民初26720号 原告:广州金叶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海北湖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珐玛珈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黄旗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金叶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珐玛珈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金叶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金叶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珐玛珈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25元由原告广州金叶智能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