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131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超思维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141号楼4层14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珐玛珈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黄旗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超思维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思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珐玛珈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珐玛珈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4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采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超思维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原审被告珐玛珈公司对超思维公司撤回原审起诉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超思维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49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超思维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北京超思维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北京超思维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