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珐玛珈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超思维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珐玛珈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131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超思维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141号楼4层14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珐玛珈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黄旗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超思维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思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珐玛珈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珐玛珈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4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采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超思维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原审被告珐玛珈公司对超思维公司撤回原审起诉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超思维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49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超思维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北京超思维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北京超思维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