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珐玛珈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珐玛珈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62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珐玛珈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开发区永和经济区黄旗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姜德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贤梅,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珐玛珈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4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广州珐玛珈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21年11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书琪
梁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