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1082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珐玛珈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德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仪,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珐玛珈包装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清香。
原告广州珐玛珈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珐玛珈包装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14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判决,北京珐玛珈包装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珐玛珈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7257元及逾期利息。2021年9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924.94元,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已搬离注册地址,去向不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经必要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故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2执108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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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李文锋
审判员 邓劭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