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112执748号
广州珐玛珈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12民初114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应向广州珐玛珈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0元并支付货款利息(利息以剩余欠款金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9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由于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以(2020)粤0112执748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足额执行到位本案案款225438.89元及本案执行费328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0)粤0112执748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