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民终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江村大道灵芝公园大门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华龙商务大厦201、203、205室。
法定代表人:姚纪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炜,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梦杰,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5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67.77元,减半收取计2383.89元,由上诉人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瑛
审 判 员 陈前香
审 判 员 包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如梦
书 记 员 林再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