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华龙商务大厦201、203、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68014859N。
法定代表人:姚纪良。
被执行人: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江村大道灵芝公园大门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MA2TQ6531F。
法定代表人:李华彬。
本院在执行浙江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825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4206.3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吴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