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2302号
原告:邢台中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107国道***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79657608X5.
法定地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员工。
被告:河北方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富水嘉园A区1号楼四层北侧门牌号413、414、南侧417、418、419、4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MA07KR1B2L
被告:**,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邢台中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方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邢台中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中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0元,减半收取计4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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