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7民初6720号
起诉人: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19年9月17日,本院收到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南华宇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设计费1,150,000元;2、判令海南华宇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51259.01元(计算方式:以34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自2018年4月20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23日,并一直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47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自2018年11月25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23日,并一直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7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自2018年12月8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23日,并一直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海南华宇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洋浦开发区三都华宇康新能源15MW农光互补发电项目设计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150,000元。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3.1.2约定: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海南华宇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345000元)作为预付款;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65%(即747500元);竣工图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即57500元)。合同第一部分的第六条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海南华宇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约向起诉人支付预付款,至2019年8月23日共逾期490天;起诉人分别于2018年4月16日、2018年11月25日完成预算及施工图设计,但海南华宇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约定付款,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共逾期271天;起诉人于2018年12月8日完成竣工图,但海南华宇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约定付款,至2019年8月23日共逾期258天。起诉人多次向其催促偿还余款未果,为维护起诉人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有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83386,33))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起诉人与海南华宇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洋浦开发区三都华宇康新能源15MW农光互补发电项目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起诉人依据上述合同提起的本案诉讼,应适用专属管辖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起诉人设计的工程所在地不在海口市××区范围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对起诉人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83386,33))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