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智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智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莆田恒翔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05民初4658号 原告:福建省智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胜利南街1675号302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莆田恒翔木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木材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智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恒翔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智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智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智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福建省智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