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6民初734号
原告:***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长安路**小区西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MA3TK1KWX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枣庄市城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道办事处大连路府东巷1号院办公楼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074432607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城泰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杨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