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6民初657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枣庄市城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豫园小区号楼1**16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枣庄市城泰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被告枣庄市城泰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7400元及逾期利息,并互付连带给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8日,被告枣庄市城泰建筑有限公司中标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2019年东庄村、***、上十河村、下十河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同年6月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6月17日,被告枣庄市城泰建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定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分包)合同书》,约定乙方作为实际施工人,以甲方的名义承揽施工该项目。原告***受被告***雇佣在该工程中进行劳务工作,现共计欠原告***工资17400元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枣庄市城泰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17400元及逾期利息,并互付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号为(2022)鲁0406民初503号,该案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与本案相同;该案经审理,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2)鲁0406民初503号民事裁定结案。(2022)鲁0406民初503号民事裁定生效后,原告***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再次起诉,系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满建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曲 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