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泰建筑有限公司

枣庄市市中区联丰建筑器材租赁站、枣庄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执保309号
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联丰建筑器材租赁站。地址:枣庄市市中区鲁南建材市场80号。负责人:崔力忠
被申请人:枣庄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枣庄高新区兴城街道办事处宁波路。法定代表人:田家柱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枣庄市城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联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枣庄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枣庄市城泰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枣庄市城泰
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内不得支付。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永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路 璐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执保309号
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联丰建筑器材租赁站。地址:枣庄市市中区鲁南建材市场80号。负责人:崔力忠
被申请人:枣庄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枣庄高新区兴城街道办事处宁波路。法定代表人:田家柱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枣庄市城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联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枣庄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枣庄市城泰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枣庄市城泰
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内不得支付。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永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