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枣庄市城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6执10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枣庄市城泰建筑有限公司。
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6执1061号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枣庄市城泰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枣庄市城泰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枣庄市城泰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
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78440.4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政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