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6财保9号
申请人:***,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白涛,镇长。
被申请人:枣庄市城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豫园小区1号楼1单元1602室。
法定代表人:刘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名下的枣庄市农村商业银行北庄支行账户(账号:9xxx8)140万元;请求冻结枣庄市城泰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东湖支行(账号:16×××01)5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名下的枣庄市农村商业银行北庄支行账户(账号:90xxx88)14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1年1月xx日至2022年1月xx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崔玉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训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