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23民初5562号
原告:江苏民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东胡集镇8号。
法定代表人:徐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寅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深圳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民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寅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民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民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