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大孤家子镇大孤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市宏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石灰窑子村寇家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顺其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顺其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市宏盛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4民初1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滔
审 判 员 陈 玲
审 判 员 侯是羽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