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24民初2943号
原告:法库县某建设局,住所地某县某镇某路。
负责人:刘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辽宁奉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某市某区某街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法库县某建设局与被告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法库县某建设局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某建设局自愿撤回对被告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法库县某建设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法库县某建设局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法库县某建设局负担,另一半诉讼费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法库县某建设局。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司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