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毓龙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海大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扬贤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上诉人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裁定对事实审查错误,本案被告***由一审法院按照原告诉状中的地址送达后,送达回执表明此地址错误,说明***并不处于原告提供的该地址,证明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户籍地系在原审法院辖区内,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