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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某某设计有限公司等与潘某、湖北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9193号 原告(暨被告):某某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暨被告):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暨被告):江苏华里某某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曾用名:盐城市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暨被告):江苏华里某某有限公司(曾用名:盐城市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CN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暨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暨原告):潘某,男,1987年8月10日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暨被告):湖北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第三人(暨被告):湖北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暨被告)某某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某某设计有限公司、江苏华里某某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某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暨原告)潘某、第三人(暨被告)湖北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