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24民初2742号之一
原告:潍坊百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开发区东镇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高品矿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驻地北204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候桂影,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百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高品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20日立案,原告潍坊百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0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百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潍坊百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