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24民初274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百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开发区东镇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L098276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高品矿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驻地北204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候桂影,经理。
上列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百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于被申请人日照高品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21日作出(2016)鲁0724民初27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日照高品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百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0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百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08月10日申请撤诉,本院且已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日照高品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被申请人日照高品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