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民辖终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博山万雷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掩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百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东镇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淄博市博山万雷机械设备厂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7)鲁0724民初182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淄博市博山万雷机械设备厂上诉称,在双方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了合同的相关约定,本案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淄博市博山区,本案应当由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其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所在地法院进行裁决”,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约定有效。本案合同签订地为山东省临朐县,依据管辖约定,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