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24民初1824号之三
原告:潍坊百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L09827605L,住所地: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东镇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淄博市博山万雷机械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677790641,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掩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
潍坊百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市博山万雷机械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0724民初1824号民事裁定,对淄博市博山万雷机械设备厂、***银行存款31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潍坊百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市博山万雷机械设备厂已达成和解,淄博市博山万雷机械设备厂已经履行义务,依法应解除对淄博市博山万雷机械设备厂、***银行存款31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淄博市博山万雷机械设备厂、***银行存款3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