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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潍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04民初396号 申请人:承德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承德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承德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承德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冻结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在查封、冻结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或设定其他财产权利,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承德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