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24民初3038号
原告:潍坊百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东镇路**。
法定代表人:王金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伟,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润富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办曾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曾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潍坊百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特公司)与被告潍坊润富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富达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金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伟、润富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润富达公司立即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百特公司与润富达公司于2020年7月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润富达公司将位于临朐县东城街道兴蔡路以西、粟山路以北的土地3960平方米转让给百特公司,转让价格为1009800元。协议约定双方签订协议后,百特公司支付给润富达公司定金500000元,剩余款项过户完毕后一次性付清。百特公司按照协议在2020年7月7日通过公司财务人员账户转账给润富达公司指定账户500000元定金,按照协议润富达公司应在收到定金后一周内将土地手续办理完毕,但是截止到起诉之日,润富达公司仍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被告润富达公司承认百特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潍坊润富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潍坊百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将鲁(2016)临朐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433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3960平方米变更登记至潍坊百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3888元,减半收取计6944元,由被告潍坊润富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