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民初4096号
原告:山东智达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玉清路南段**联东U谷济南长清国际企业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87447462F。
法定代表人:周忠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成,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510178072。
被告: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东环路与超泽路交叉口东行500米路南用代码:91130183MA08RDK395。
法定代表人:马井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栗,男,汉族,1989年9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
原告山东智达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2020年12月11日,原告山东智达自控系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智达自控系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620元,减半收取5810元,由原告山东智达自控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耿瑞波
人民陪审员 茹亚琼
人民陪审员 孙玉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孟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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