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32民初30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村民,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陈海勇,云南北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APER94。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裕康花园******。
法定代表人:黄超,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
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一冶科技大楼)iv>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2MA6K53KH8B。
住;'>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县国际会展中心**iv>
法定代表人:侬凤辉,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丽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