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440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社区振兴路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安年,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龙乘路。
法定代表人:葛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文祥
人民陪审员 贺 君
人民陪审员 王维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杨 明
书 记 员 王 淑